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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革命前的三个等级

分类:历史
2007.4.3 16:35 作者:思想者 | 评论:0 | 阅读:0
 〔摘 要〕 18 世纪末, 法兰西遽然发生政治性巨变。究竟为什么? 有关的论著多将研究
重点置于那个世纪, 特别是绝对君主制临近解体的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的朝代。本文则试图在
宏观上粗略地考察法兰西的“长时段”社会, 回顾三个等级千余年间的形成和演进, 评述它们
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以探讨爆发1789 年大革命的远近原因。
   贵族(patriciatus , nobilis) , 在罗马初期是指享有特权的公民。公元前400 年以前, 官职
和圣职均由他们垄断。在罗马社会, 贵族除与奴隶( servus) 发生尖锐冲突外, 他们同平民
的斗争也曾贯穿早期共和时代的历史。贵族把持政权, 广占公有地, 而平民政治上无权, 还
得担负赋税和兵役, 一些人甚至陷入债务奴役的境地。平民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 方取得设
置保民官, 颁行十二铜表法, 废止债务奴役等权益, 亦可占用公有地并出任官员。至公元前
1 世纪, 就政治权利而言, 贵族和平民的差别已相当小, 贵族除免服兵役外很少别的特权。
不过, 皇帝必须是出身贵族的公民。
公元前56 年末, 高卢全境处于凯撒的统治下, 沦为罗马的行省, 被迫实施“罗马化”。
奴隶占有制的生产关系开始在高卢出现, 皇帝的领地以及罗马—高卢统治者的庄园在行省各
地建立。入主高卢的罗马权贵和罗马化的高卢贵族在宅第和田间役使奴隶。他们让奴隶在矿
山和土建工程中劳作, 任意鞭打和囚禁。然而, 异族入侵加上奴隶起义动摇着罗马帝国对高
卢的统治。大批罗马—高卢贵族逃离了这片土地。至5 世纪下半叶西罗马帝国崩溃前后, 罗
马—高卢贵族已逐渐失去原有的优越社会地位。即便在帝国本土, 4 世纪以后, 贵族也仅仅
是一种非世袭的荣誉性头衔。
公元3 至5 世纪, 被希腊人和罗马人称作“蛮族” (barbarus) 的日耳曼诸部族向罗马帝
国迁徙。高卢遭到汪达尔人、苏维汇人、阿兰人、西哥特人特别是撒利克法兰克人的持续入
侵, 后者甚至让自己成了罗马的“同盟者”。其时, 尚武好战的法兰克人处于氏族社会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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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文章1999 年9 月29 日收到。
的阶段, 他们的奴隶制仍带宗法制性质, 尚未实行土地私有。成年的法兰克男子都是士兵和
自由民, 并无贵族(nobles) 与平民(roturiers) 的区分。在克洛维(Clovis , 466~511 年) 及
随后几位君主的年代, 除了王室成员, 一切自由人权利平等。不过, 统率军队的首领均有各
自的亲兵, 其待遇优于别的士卒。每当征战获胜, 国王及首领都会将战利品赏赐给有功的亲
兵, 亲兵则以效忠和尽职相回报。久而久之, 在国王同首领、亲兵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依
存关系。得到宠信的首领和亲兵出任法兰克王国初期的文武官吏及僧侣, 他们因辅佐或服侍
王室而获得越来越多的私利, 其政治经济地位与一般自由民的处境逐渐拉开了距离, 更远在
构成社会底层的农奴(serfs) 之上。单以司法为例: 依照编于6 世纪初的撒利克法典, 自由
民被杀, 偿命金为200 索里达(罗马货币单位) ; 原有的罗马—高卢贵族的偿命金则增至300
索里达, 而法兰克权贵的偿命金竟高达600 索里达。当时, 法兰克社会并存着两种地产所有
制: 其一是从氏族公社演变来的玛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它正趋于瓦解; 其二是大封建土地所
有制———即王室土地、国王赏赐给首领亲兵的封地(fief) 和前罗马—高卢贵族保有的地产,
它在持续发展。9 世纪末, 封地的继承权确立, 采邑变为“贵族的土地” (terre noble) , 出现
“没有无地的领主” (Point de seigneur sans terre) 的局面, 导致贵族头衔的世袭。对此, 秃头
查理(Charles le Chauve , 823~877 年) 877 年颁布克尔西敕令予以确认。在王权庇护下形成的
世俗贵族阶层, 包括权势显赫的的宫相、大法官、传旨官、御马监和军队的将领。中世纪早
期, 这些权贵多以战功而受封晋爵。不过, 他们必须接受一整套军事训练和伦理教育, 参加
兵器和盔甲的授予仪式(adoubement) 之后, 才可成为骑士; “佩剑贵族”由此得名。
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法兰西王国, 形成了政治经济地位差别分明的僧侣、贵族和平民三个
等级, 前两个享有特权。作为王朝的第二等级, 贵族在爵位上高低不同; 王权和各种爵位构
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等级君主制。国家的权力实际上由国王和僧俗贵族共同掌握, 这是一种
贵族式君主政制。国王系最高的封建主, 以下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为数众多
的骑士。不过, 各级别贵族之间只存在依次隶从的关系, 封主对自己臣属的臣属没有直接的
管辖权,“我的附庸的附庸, 不是我的附庸。”根据847 年的一项敕令, 任何自由民均须以国
王或国王的一位臣属为其主人; 附庸须服从封主而不得背离, 战时有义务随其出征。他不得
随意离开封主, 若有违背, 任何其他人无权将此附庸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 未经原封主的许
可, 此人不能重作自由民。在始自8 世纪的加洛林王朝时期, 广泛实行册封诸侯和授予采邑
的制度, 各地出现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对于王室而言, 领主享有赋税、徭役及各类负担的
豁免权(immunis) 。许多自由民小生产者被迫依附于一位领主或沦为农奴, 一些中、小地主
只得委身于一位大领主而成了附庸。随后的两个世纪, 大封建庄园已演变为包括农业、手工
业、商业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随着这样的产业结构的形成, 封建所有制确立。这
自然巩固和加强了贵族阶层在王国独有的政治经济优势。再者, 768~814 年查里曼(Charle2
magne) 和随后的几位君主都沿袭罗马任命封疆大吏(comes civitatis) 的惯例, 向帝国全境遣
派行使军政及税收权力的伯爵(comtes) ; 至9 世纪末, 其总数已超过300 名。伯爵多系法兰
克贵族出身, 他们虽不领官俸, 但享有大块封地, 往往还掌握着对所在地区宗教文化生活有
很大影响的修道院。比如罗贝尔、布洛瓦、奥尔良和巴黎的伯爵世家在几个世纪里均是权
倾一方的望族。贵族毕生以征战为业, 或者襄助国王, 出任大臣、总督、特使或巡按使等要
职; 他们不得屈尊经商谋利, 因为这有悖其值得荣耀的世家传统。贵族自认为血统比平民高
贵, 他们只相互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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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布于以巴黎为中心的王室领地四周的封建贵族领地, 是法兰西王国政府的一大支柱。
比方说, 当诺曼人和萨拉森人入侵时, 通常是当地贵族的军队而不是“王师”予以抵御。不
过, 在等级君主制向绝对君主制进化的几个世纪里, 那些割据称雄的权贵也构成对中央王权
及民族统一的隐患和威胁。他们同王室争夺征收捐税、招募士兵和铸造货币的权力。贵族在
自己的领地内拥有司法管辖权和治安维护权, 享受狩猎、开设磨房、收缴捐税、征用劳役和
使用农奴的权利。从菲利普- 奥古斯特( Philippe Auguste , 1165~1223 年) 到路易十一
(LouisXI , 1423~1483 年) , 显贵阶层通常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和权利而与朝廷抗衡, 甚至为此
举旗反叛, 例如1465 年的“公益联盟”。法英百年战争期间及其后, 法兰西王国的等级君主
制加速朝绝对君主制演变。自路易十一至路易十四主政之初, 上层贵族往往为了加入或控制
政府而向专制王权挑战, 17 世纪中叶出现过两次“投石党运动”。自那以后至18 世纪末革
命前夕, 面对壮大中的第三等级, 佩剑贵族为了维护在漫长的演进中渐被剥蚀的自身古老权
益, 不得不归顺以民族三个等级最高仲裁者自居的专制王权。其中少数人(据估计约4 000
名) 被招安或因破产而离开了自己的领地, 成为宫廷贵族, 多数人则仍是乡居贵族。宫廷贵
族住在凡尔赛, 簇拥着王室, 靠国王因宫廷挥霍所需而设置的名目繁多的闲职领取俸禄。他
们沉湎于宴待宾客, 举办庆典, 组织沙龙, 歌舞演出及狩猎郊游的生活方式。上流社会的生
活, 使其中的少部分人与受先进思想影响的的金融资产阶级高层人士接近。这些自由派贵族
接受了启蒙哲学观念, 从而偏离了自己所属的特权等级, 拉法耶特(Lafayette , 1757~1834
年) 的生平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这位侯爵早年率兵援助北美独立战争, 旋于1789 年5 月以
贵族等级代表的身份入选三级会议, 支持第三等级将三级会议改变成制宪国民议会的激进主
张; 作为自由派贵族的首领, 拉法耶特在40 多年中对随后的历届政府都施加过影响。同类的
人物还有米拉波(Mirabeau , 1749~1791 年) 伯爵, 他被视为制宪国民议会里维护第三等级权
益的最杰出的贵族政治家和演说家之一。一般乡居贵族的境遇则比宫廷贵族逊色得多。他们
不得从事任何体力性职业, 连直接经营自己的土地超过一定数量也会丧失贵族头衔, 其主要
生活来源只能是向农民收取封建租税。因为租税数额在几个世纪前是用实物确定的, 所以后
来以货币形式交纳时, 租税的价值由于通货膨胀就微不足道了。再者, 各地在产业继承上盛
行优待长子的不平均分配, 遗产的分割使得乡居贵族的一些幼支沦为较贫困的阶层。对于那
些通过各类渠道从王国财库中牟取收益的宫廷贵族和依靠生产投机积聚财富的大资产阶级,
他们心存怨恨。但总的说来, 乡居贵族因拥有地产, 能把实物或货币租税转化为流动财富而
抵御住了18 世纪的物价上涨。他们的物质生活比第三等级中的农民和一般市民要好得多,
在政治上一般是主张维护特权等级利益的。
自13 世纪起, 一些从商致富的平民资产者靠捐款买官而获得采邑, 也跻身权贵的行列。
因为佩剑贵族对此不满, 从美男子菲利普(Philippe le Bel , 1268~1314 年) 起, 宫廷采用过
“国王信札”的方式册封, 以确认贵族的爵位。但是, 国库和王室历来都需要资金的添补。
为了增加收入, 国王常把自己在行政、司法、财务和军事方面的部分权力作价出让, 卖官鬻
爵遂成风气。由此, 16 世纪在资产阶级上层中产生了一个担任王国行政、司法和市镇职务
的有产者新官宦阶层, 因其公干时的服式而被称作“长袍贵族”。这些人的职位有的只及个
人, 有的可世袭。长袍贵族中位高权重的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 他们凭借敕令须经法院登
记方能生效的权力抵制王室, 直接干预国家的中央行政。作为显宦, 长袍贵族非常注重自身
的特权, 敌视任何有损其利益的改革, 甚至不惜在1648 年策动过一场历时一年的首都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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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来与王权抗争。17 世纪长袍贵族仍处于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中介位置, 18 世纪两种
贵族大体上已合流。伴随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和成长而出现的这些新贵族, 依靠职业网络和联
姻社交结合在一起, 构成了又一大权势集团, 以自己的财富和影响加强了政府的力量。他们
一方面较快地接受了传统贵族奢华高雅的生活方式及其傲慢和偏见, 另一方面也促使王国僧
俗统治集团的精神状态发生变化, 即缓慢的资产阶级化。在中世纪同近代衔接年代的西欧诸
邦, 一部分资产阶级的贵族化和一部分贵族的资产阶级化乃是上流社会的一种显著特色。
革命爆发前, 各类贵族的人数共有35 万, 占全国总人口的113 % , 绝大部分居于乡村。
贵族的地产约占全国总地产的1/ 5 , 其规模因地而异, 在西部以及诺尔、皮卡底、阿图瓦和
勃艮第等地的比重较大, 中部、南部和东南部则少一些。一些贵族开始在自己的土地上使用
新的农业技术, 有的则把资金投放到新的工业部门, 尤其是冶金业。一般而论, 贵族的收益
尽管有所增长, 但仍入不敷出。18 世纪下半叶, 这个等级没落的趋势日益明显。而他们越
临近破产, 便越重视自己古老的特权和权利。所以, 旧制度下的最后几年, “贵族的反动”
十分猖獗。在政治上, 他们力图垄断国家、教会和军队的所有要职; 迫于权贵的压力, 1781
年路易十六(Louis XVI , 1754~1793 年) 颁布一项敕令规定: 能证实自己系三代贵族出身者
方可成为军官。在经济上, 贵族加强了领主制; 他们通过将各项关于“财产分类”的敕令付
诸实施, 把原乡村公社财产的1/ 3 化为己有。贵族还延请封建制律师(feudistes) , 修编早已
过时的土地税簿和封建权利登记册, 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谋求不折不扣地收缴和享受。贵族
目光短浅, 出于维护既得权益的阶级本能, 他们对18 世纪中期起广泛传播于欧洲政坛和学
界的启蒙思想心怀敌意。当国内蕴蓄已久的深刻社会危机行将爆发时, 贵族却只关注于重获
自己已部分丧失的政治和经济优势, 力图明确并恢复往昔的多种权利, 以达到特权等级的拯
救和重生。

另一个特权等级是僧侣(clerge) , 系王国的第一等级, 成员有12 万多人, 占全国总人
口的014 %以上。其实, 僧俗权贵在很大程度上是合流的。僧侣中担任教会职务和世俗职务
的约各占一半, 贵族则把自己的子弟安插在主教、修道院院长和议事司铎等重要教会职务
上。主教是省会城市的教会首领, 掌管教产, 负责宗教教育, 代表宗教团体同民政机关交
涉。他还主持教徒会议, 施行圣礼, 有权命令教徒忏悔, 予以惩罚直至将其逐出教门。作为
一个等级, 僧侣尽管人数很少, 却是一个由其自身的级别制度和教会纪律牢固地统一起来的
权势架构, 是一个由其独特的集会和专有的法庭严格地组织起来的强大群体。他们拥有自己
的一套行政机构(僧侣总代理人和教区公会) 以及宗教裁判所。僧侣和贵族一样, 也享受重
要的政治、司法和财税特权, 他们不服兵役, 有权不服从世俗法庭的审判, 不因债务入狱和
免纳国税。僧侣等级具备以什一税和占全国不动产1/ 10 的地产为基础的雄厚经济实力, 自
命为“王国的第一实体”。在漫长的中世纪, 教会还行使属于民事范围的户籍管理(洗礼、
婚礼和葬礼的登记) 、教育和慈善救济等社会职能。不言而喻, 掌握“神权”的僧侣等级对
世俗社会的文化生活及民风习俗一直具有导向性的影响力。
天主教会及其权势在法国的历史可追溯到上古末日耳曼人诸部族先后入侵高卢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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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蛮族”的迁徙者日耳曼人先前信奉原始的多神教, 他们将河流、飞禽、走兽和一些
自然物体当作圣物崇拜。当较强盛的法兰克人尚未摆脱原始宗教时, 西哥特人、东哥特人、
汪达尔人、隆巴人和勃艮第人已皈依早期基督教的一个“异端”, 即否认三位一体的阿利乌
(Arius , 256~336 年) 教; 一些异端“蛮族”与高卢的正统教会还时有冲突。法兰克王国的
奠基者克洛维在促进王权与教权的结合上起了重要作用。克洛维为了取得罗马和高卢正统教
会的支持以征服属于阿利乌教派的日耳曼人部族, 再说他已同勃艮第公主天主教徒克罗蒂德
联姻, 决定接受正统的基督教。496 年圣诞节, 克洛维率领数千名战士在兰斯受洗礼, 标志
着他的部族成为第一个皈依正统基督教的日耳曼人部落。克洛维因此被罗马天主教会视为各
“蛮族”合法的国王, 时值墨洛温王朝创建之初。正统基督教教会声称“神总是把克洛维的
敌人送到他的手中”, 以此颂扬和支持法兰克人对其他日耳曼部族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征讨。
自此, 教权与王权在法兰克人统治或争夺的地域正式结合, 成为扩张中的法兰克王国权力框
架的两大支柱, 彼此支撑并相得益彰。阿利乌教派的日尔曼人首领很快便一个接一个地弃旧
图新, 投靠正统教会; 约在660 年前后, 阿利乌教派异端最终消亡。墨洛温王朝数代君主竞
相向罗马教廷和正统教会捐献土地、金钱和珠宝。教会得到丰厚的回报, 经济实力大大膨
胀。于是, 教会的僧侣也和世俗的贵族一样, 成为王国的大有产者。751 年, 宫相矮子丕平
(Pepin le Bref , 714~768 年) 废除国王而自立, 罗马教廷特派兰斯大主教为新王行涂油礼,
象征王权的神圣; 800 年, 罗马教皇进而亲自为查理曼戴上“西方帝国”的金皇冠。基督教
会作为重要的融化剂, 有效地促进了罗马古典传统与日耳曼清新因素的结合。此外, 它也利
于西欧法兰克社会的形成, 因为基督教化和封建化大体上是同步推行的。基督教福音由神职
人员从城市传播到乡村, 多数庄园和村镇都兴修了大小教堂, 教义和仪规深入社会, 从世俗
权力机构一直渗透到下层民众。为了利用教会来强化治理, 国王查理(后称查理大帝或查理
曼) 于780 年前后颁布关于萨克森地区的敕令, 它包含维护教权和王权的重要条款, 比如:
使大家感觉高兴的是基督的教堂在萨克森地区已经一个一个地建立起来, 并且奉献给上帝
了, 这和以前的供奉偶像的神祠比起来, 不是得到较小的光荣, 而是要得到更大的光辉与荣
誉; 凡用暴力打进教堂, 并抢劫或窃取教堂财物者, 或纵火焚毁教堂者, 处死刑; 任何人如
杀害主教、教士或教堂职员者, 处死刑; 任何人如勾结异教徒, 制造阴谋, 反对基督教, 或
愿参加反对基督教的阴谋者, 处死刑; 凡对国王表现不忠诚的行为者, 处死刑等。查理曼这
项著名敕令排斥异教和异端, 明显确认并大大巩固了正统基督教会在王国至高无上的地位。
中世纪形成的“君权神授”观念加深了天主教教权和法兰西王权的相互依赖。16 世纪下半
叶的宗教战争以天主教派战胜有“抗议者” (protestants) 之称的新教派告终, 随后历代君主
都强制自己的臣民信奉正统的基督教。但在宗教政治哲学观上, 法国教会和罗马教廷与法
兰西王权之间是有矛盾的。教会和教廷认为: 教皇的权力直接及于教权, 间接及于王权; 对
提出教皇无权废黜国王者, 可开除其教籍。法国教会和罗马教廷之间也存在维护本国教会利
益者和教皇至上主义者之间的分歧。至于法兰西王权的拥护者, 则主张王权仅得自上帝, 任
何教权均不得剥夺国王的神圣权力; “太阳王”路易十四甚至自诩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像贵族有不同的爵位一样, 僧侣(教士) 的地位也有高低之分。主教、修道院长和议事
司铎等构成僧侣的上层, 他们人数很少, 多来自世家望族, 比如1789 年任职的139 名主教
全系贵族出身。一些高级教士长期居于宫廷, 几乎不过问所管教区的事务。教产的产权名义
上往往属于教会, 但实际上教产及其收益主要由他们占据和享有, 什一税的大部分亦被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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攫取, 比如革命前夕斯特拉斯堡主教的各类收入高达40 万锂。上层僧侣生活的奢侈豪华,
可与世俗显贵相媲美, 他们中也经常传出堕落荒淫的丑闻。下层僧侣指正、副本堂神甫, 其
总数大革命前约有5 万名。自17 世纪末起, 这些低级教士通常从平民百姓中产生, 他们一
般靠薪俸维持生计(1786 年以后, 正、副神甫的薪俸分别为750 锂和300 锂) 。不过, 正本
堂神甫还可把教堂宅地的租金和教徒作礼拜的酬金放入私囊, 因而生活优于副本堂神甫。自
4 世纪末起, 隐修生涯(ascetisme) 开始出现于高卢, 一些深信世道败坏、人性丑恶的独居
者甘愿抛弃财产、家庭和自由, 过一种包括颂经、研读、绝食、不眠、静坐及鞭笞等日课在
内的遁世生活。于是, 在上述神职人员之外形成了另一类僧侣, 即修会僧侣。他们是与某个
修会、宗教团体有联系并遵守其规章的在俗教徒, 或是由父母奉献出来按照本笃会会规修道
的少年, 还有的是无原罪圣母修道会和方济各修道会的会员。至18 世纪, 法国计有2 万多
名修士, 4 万名左右修女, 修道院近千个。修道院虽然人员不算多, 但掌握着大量地产, 其
产业益用权一般由修道院长把持。由于修道院的院长及其他要职得由国王任命, 所以修会僧
侣对王国政府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 再说修道院往往建于名山胜水, 同地方当局的关系也很
密切, 它们甚至沆瀣一气。早期修道院苦炼修行的戒律和传统未能始终恪守, 以致18 世纪
末修会僧侣中竟出现了普遍的道德败坏和混乱不堪的局面; 比如1789 年在享有产业益用权
的625 个男修道院中, 被认为遵从教规而未曾逾矩的仅有115 个。相比之下, 修女颇能潜心
苦炼, 妇女教会团体在慈善救济、人际关怀和教育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在18 世纪的法
国社会, 基于理性的哲学宣传继文艺复兴之后更加有力地动摇着以神学为基础的宗教信仰。
值此新观念活跃的时期, 一些僧侣通过隐修研读也接受了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当世纪末
的剧变突发时, 正是在他们中间出现了立宪派教士, 以及一批背叛特权阶层的革命者。担任
过夏尔特尔教区代理主教的西哀士(Sieyes , 1748~1836 年) 是其中一位突出的代表。他
1789 年1 月发表论战性小册子《第三等级是什么?》, 将两个特权等级以外的广大平民等同
于全体法国国民, 断言惟有他们构成的第三等级有权为国家起草一部宪法。的确, 众多生计
困厄的下层僧侣的境况实际上是同第三等级相关的, 相互之间有着显而易见的共同利益和愿
望。像第三等级一样, 下层僧侣也以陈情书的方式提出过改善自身物质生活的世俗性要求,
甚至曾试图在神学领域向教皇、高级教士过分的威望和特权发起挑战。不过在旧制度下, 作
为享有特权的第一等级的成员, 他们仍然把自己的命运同贵族第二等级以及专制王权即整个
僧俗统治阶级的前途联系在一起。尽管罗马教廷硕大的神秘光环笼罩天主教会, 但法国僧侣
依旧离不开多少象征着民族意志、国家权力的王国政府的庇护和仲裁, 即便法兰西王权自身
由于第三等级行将全面反抗已临近灭顶之灾。

在王国的居民中, 僧侣和贵族两个特权等级以外的各平民(roturiers) 阶层大约从15 世
纪末起统称为第三等级(le Tiers Etat) 。他们代表着法兰西民族的绝大多数, 至18 世纪下半
叶总计有2 600 多万人。
旧制度末期, 法国仍然是农业国。农民是第三等级的主体, 约有2 300 万, 占总人口的
70 %以上。在农村, 封建制及领主权在漫长中世纪的演进中持续地趋于弱化, 导致农民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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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和境况有所改善, 但加于他们身上的旧体制桎梏的残余仍严重存在。从法律地位看, 法国
农民分为自由农和农奴两类。大多数农民确实已成为自由民。不过, 也还存在数量可观的农
奴, 比如弗朗什- 孔泰和尼韦尔地区的农奴就有100 万人。领主对农奴长期保有“永久管业
权”, 即是说农奴除非向领主缴纳大笔税金, 否则其子女连自己的流动财产也无权继承。迟
至1779 年于改革派财政大臣内克(Necker , 1732~1804 年) 任内, 政府才在王室领地上取消
了“永久管业权”, 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领主对于逃亡农奴所拥有的“追及权”。
就地产而言,相当多的法国农民有大小不等的土地, 所以既不同于中欧、东欧服徭役的农
奴, 也有别于“圈地”运动之后的英国农民。但是, 法国农村中地产和产业在居民中的分
布很不均匀, 由此造成各阶层农民的社会地位有很大的差异。整体意义上的农民可分为: 为
数极少的大佃农, 他们集中在诸如巴黎盆地这样的大面积耕作区, 占有并出租大片土地, 从
事包括葡萄酒、奶制品产销在内的多种农牧商业经营, 是名扬遐迩的农村资产阶级显贵; 少
数大自耕农, 他们拥有并租用一些土地, 以货币形式支付地租, 在村镇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构成了农村的中产阶级; 为数众多的永佃农、分成制佃农和小自耕农; 挣扎在最底层的大量
短工和零工, 即真正一无所有的农村无产阶级, 他们除农活外也干造林护林、运输、采矿等
工作, 或在乡村的手工作坊当帮工, 生存最无保障。18 世纪末, 由于领主的反动、封建和
王室捐税的加重以及人口的增长, 永佃农、分成制佃农、小自耕农、短工和零工的处境每况
愈下, 下层农民的无产者化加速了。古老的农村公社制度在各地仍程度不同地存在, 其组织
形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行使着一定的政治、行政、经济的职能; 在贫苦农户居多的地域,
这种制度对抵制领主以维护集体权益起到了特别积极的作用。当旧制度濒临崩溃时, 贵族和
僧侣的反动越猖獗, 农村经济越落后, 农民的负担也就越沉重; 从维护切身利益出发, 他们
便更加强烈地要求解决与土地、封建特权和捐税、什一税相关的种种问题。这些, 主要涉及
经济的层面。至于从意识形态批判旧制度并谋求改造国家的政治生活, 农民与城市资产阶级
相比, 则表现出明显的温和性甚至是保守性。
第三等级中的市民阶层, 包括广大的“无套裤汉” ( sans2culottes) 贫苦民众和以手工业
者和商人为主的中、小资产阶级。处在上层的则是金融界和大规模贸易方面的代表人物, 主
要为银行家、包税人、批发商、制造商以及船主等。就财富而言, 他们不在大多数僧侣和贵
族之下, 往往去追求尚缺的爵位或官职, 以便跻身政坛显宦的行列。
直至11 世纪, 绝大部分法国居民还住在乡村。自该世纪末起, 由于战乱和封建压榨,
越来越多的自由民和逃亡的农奴纷纷迁到比较安全的城堡(bourgs) 附近谋生。于是, 在原
为领主“乡村领地” (villas) 的城堡周围便有了初期的“城市” (faubourgs , villes) , 生活着一
个以各类商人(面包食品商、杂货商、呢绒布料商、服饰零售商、药材商等) 和工匠占多数
的“城堡居民”群体。久而久之, 王国内就形成了市民阶级即资产阶级(bourgeoisie) 的社
会阶层。中世纪中后期政府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 是这个阶层的实力及影响增强的积极因
素。壮大于封建社会母体内的资产阶级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发展成为一种堪与特
权等级角逐的政治力量。18 世纪中叶以后, 尤其是从1770 年起, 资产阶级的舆论越来越关
注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资产阶级将符合其根本利益的启蒙哲学与当前的现实紧密地联系
在一起进行宣传。哲学家异口同声地主张捍卫人的自然权利, 要求享有根据理性改革社会的
自主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开宗明义就说: “人是生而自由的, 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 “有一种原始的理性存在着; 智能的存在物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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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创制的法律”。作为第三等级精英的一批法律界人士尤其意识到, 农奴制残余、什一税、
封建捐税和不平等的税制阻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惟有废除长子继承权和永久管业权, 财产
方能流通; 国内的种种关卡、度量衡的多样化、不同地域各行其是的司法制度严重地制约着
贸易的扩张, 令全国统一的市场难以建立。他们批判君权神授和专制政体, 抨击僧俗权贵,
反对特权, 要求一切国民身份平等和纳税平等。他们呼吁要为君主制的法兰西制定一部宪
法。80 年代末期, 国库空虚, 社会动荡, 财政改革迭遭失败的王国政府已无计可施, 特权
等级掀起“贵族的反动”, 平民等级的头面人物谋求召集自1614 年停开至今的三级会议。
1789 年, 行将彻底改变旧制度的大革命风暴终于降临了。
参考文献
1  Georges Duby , Histoire de la France des origines a nos jours , Paris : Larousse , 1995
2  Michel Mourre , 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 dpHistoire , Paris : Bordas , 1978
3  Pierre Miquel , Histoire de la France , Paris : Fayard , 1976
4  瑟诺博斯著, 沈炼之译, 张芝联校. 法国史. 商务印书馆, 1972
5  端木正主编. 法国大革命词典.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89
6  勒费弗尔著, 顾良等译. 法国革命史. 商务印务馆,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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